林先生结婚后跟妻子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以林先生名义贷的款,两人共同还房贷。后来因为感情不和离婚,房子归对方,并且补偿了林先生还的那部分贷款。
离婚后,林先生想要贷款买房,但是由于之前的房子贷款没有还清,银行表示办理不了贷款。并且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表明了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那么,林先生该怎么办呢?
首先,林先生跟前妻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房屋的权属及房贷作出了相关的约定,房屋归前妻所有,补偿钱给林先生,字面上的瑕疵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应该由前妻偿还该套房产剩余的房贷。
其次,这份离婚协议书仅对林先生和前妻具有效力,对银行是不具有效力的。因此林先生仍然向银行偿还贷款。不过为了避免麻烦,林先生需要尽快与贷款银行、房管局办理房产证以及贷款方的更名。
因此,林先生可以考虑与前妻一起去找一下贷款行,说明离婚的事实,根据贷款行的要求进行下一步的更名工作,将自己从贷款人名单中撤下来;然后再征得贷款行的同意,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更名事宜。
最后,如果贷款行不同意变更贷款人信息,那就只能通过将房款全部还清之后过户,由林先生前妻对他进行补偿。
来源:有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