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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新文化报  2018-03-18 03:41

[摘要] 日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城市地下管线挖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城市地下管线挖掘工作,规定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不得挖掘;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日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城市地下管线挖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城市地下管线挖掘工作,规定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不得挖掘;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在长春市区内城市地下管线挖掘上,由长春市建委会同长春市公用局,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和“急迫性优先”的原则,统筹道路与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每年9月初,各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及道路养护单位将下一年度道路维护初步计划报送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管中心),根据道路建设初步计划,由市建委组织现场踏查,于11月末最终确定下一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对于道路建设计划内的地下管线建设需求,原则上列入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每年12月初,各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下一年度全市道路建设计划,适当调整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公用局。市公用局于年底前统筹确定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后,方可挖掘。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市政道路巡查制度,安排专人定期对道路进行巡查,及时将私自挖掘,不按照审批时限、面积挖掘等违法行为报送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不得挖掘;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照《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

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突发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建委、市公用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因城市地下管线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其他市政设施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回填时,可采用原土、石屑、混沙或硬质材料回填,但应当分层夯填、碾压或水沉。回填压实度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进行回填。

《办法》规定,在繁华路段和主要街路应当安排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间。横断挖掘路面的应在24内恢复完毕,暂时无法恢复的,须用钢板覆盖;其他道路挖掘,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3日内恢复完成,挖掘超过100平方米的,应当尽快复原,一时无法复原的,应当采用相应临时措施(如钢板覆盖),保证路面畅通。

路面恢复施工时,严禁雨天进行沥青混凝土施工。冬季修补掘路面层,可采用混凝土预制砌块,或冷拌沥青混凝土修补平整,可在气温转暖后再做二次修复。挖掘复原的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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